近日,有一則報道引發了社會關注:西部某省會城市駐東部某省會辦事處不足10人、卻建23層的辦公大樓,目前已建到18層。經媒體曝光后,質疑聲和批評聲四起。該辦事處負責人解釋說,大廈建成后主要作為本省企業展示的平臺,辦事處只占其中幾間辦公室。此種解釋意在表明他們并沒有太過奢侈浪費,大廈的用途是合理的。但卻讓人看到了一個類似于商人的“精明腦袋”,算盤珠子打的是“倍兒精”。
國家有關土地法規對于劃撥用地有明確的要求,政府機關、學校、部隊等建設項目,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但不能在劃撥用地上搞商業開發,否則建設單位應補交土地出讓金。事實上,該辦事處是在打政策的“擦邊球”,當初申請用地是劃撥用地,繳納的費用遠少于招拍掛等出讓方式拿地的價格,按規定該項目只能用于政府辦事處辦公。辦事處稱項目建成后,會吸引企業入駐,這實際是在“暗度陳倉”——借政府辦公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把劃撥土地當成了“搖錢樹”。
這樣的生意經,顯然并非該辦事處的獨創,按照他們的說法,不少外地在這里的辦事處都是這么做的,只不過他們運氣不好,因資金鏈斷裂被當做爛尾樓而曝了光。其實,放眼全國,這種打著“政府辦公”旗號而行“權力地產”之實的“駐×辦”,恐怕不在少數。拿各省駐京辦來說,就有不少附屬的××大廈、××賓館之類。在地方上,一些部門將辦公大樓的門面房出租或將部分劃撥用地私自轉讓出租已成常態。按理說,政府是不應介入經營性領域與民爭利的,但眼下一些政府部門卻利用權力之便,圈國家的地,賺自己的錢,恐怕難脫權力自肥、權力尋租之嫌。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究其根源,還是土地存在著巨大的暴利空間。一些機構和公權人,頻頻打著“民生工程”、“公眾利益”等各類幌子,采取“瞞天過海”、“移花接木”等手段廉價獲取土地使用權,在“過關”后,便改變了土地的用途。在這個過程中,土地資源淪為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斂財工具”。而監管機制的不健全,更助長了這種不良風氣的蔓延。根據現有的法規,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能是分割的,國土部門在劃撥項目用地、辦證時,按照“綜合辦公樓”的程序劃撥土地、頒證,實際上建設單位領到證后,往往會悄悄地變更項目用途;規劃部門只對項目的位置、高度、采光等進行審核,對于項目用途也不管;稅務部門則負責收稅,同樣不問具體用途。而項目用途改變后由誰查處相關法規也未明確,正因為監管不到位和糾錯機制的缺失,致使一些政府機關的大廈成為了“毛病大廈”。
要制止這種亂象,一是要盡快補上法規上的短板和管理上的漏洞,從嚴從緊審批用地項目,扎緊劃撥土地“袋口”;同時從制度上明確監管和查處劃撥土地違規使用的責任者和操作細則。二是有必要對劃撥土地上的商業項目作一次清查,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要堅決收回,不能收回的要補辦土地出讓手續。三是增加劃撥土地的審批透明度,用信息公開的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讓公民意見與城市發展命運同行。
總而言之,劃撥土地必須回歸它的本來面目,不能被人當做“經商發財”的土壤,更不能成為土地腐敗的一個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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